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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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
原   告 非要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村
被   告  王偉翰 即素素衣的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
零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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