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智字第6號原告福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 林靜歆 律師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陳瑞琦 律師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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