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沂
陳清續
卓聰賢
林進郎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6032號),由本院以108年度沙簡字第591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就
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骰子參顆沒收。
理由
一、按依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
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
),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第二
審法院就被告所提起之上訴,關於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
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該漏判部分,既未經判決,自不發生
判決確定之情形,對之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
所為108年度沙簡字第591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
如後。
三、查扣案之骰子3顆,係當場供被告4人賭博所用之器具,應依
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
第2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