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抗 告 人  林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
109年度雄補字第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