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戴瑞章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主張就被告
  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有通行權
  存在,通行之面積約126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
  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
  200元等情,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在卷可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51,200元【計算式:126×1200=1512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請原告補正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應記載其所有人之完整姓名),再以該土地之所
  有人為被告,補正本訴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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