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全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全字第7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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