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信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趙興偉 律師 趙懷琪 律師被告逸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訴訟代理人 陳素春
萬建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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