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瀚因恐嚇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4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前雖已於103年4月15日執行完畢,有前揭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至4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予指明。
三、聲請書附表如編號2至4所載罪名有誤,爰予更正。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廷佳附表:受刑人王瀚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自訴)├───┬────┬────┼───┬────┬────┤易科罰金│││││││機關年│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或易服社│││││││度案號││││││日期│會勞動之│││號│││││││││││案件││├─┼──┼───┼────┼───┼───┼────┼────┼───┼────┼────┼────┼───────┤│1│毒品│有期徒│102年9月│新北地│臺灣新│103年度│103年2月│臺灣新│103年度│103年3月│是│新北地檢103年│││危害│刑4月│21日│檢102│北地方│簡字第25│6日│北地方│簡字第25│13日││度執字第4856號│││防制│││年度毒│法院│2號││法院│2號││├───────┤││條例│││偵字第││││││││已於103年4月15││││││6349號││││││││日易科罰金執畢│├─┼──┼───┼────┼───┼───┼────┼────┼───┼────┼────┼────┼───────┤│2│恐嚇│有期徒│102年4月│新北地│臺灣高│103年度│103年9月│臺灣高│103年度│103年9月│否│新北地檢103年│││取財│刑8月│間某日│檢102│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1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1日││度執字第17221││││││年度偵││1255號│││1255號│││號││││││字第22││││││││││││││100號│││││││││├─┼──┼───┼────┼───┼───┼────┼────┼───┼────┼────┼────┼───┬───┤│3│恐嚇│有期徒│102年5月│新北地│臺灣高│103年度│103年10│臺灣高│103年度│103年10│否│新北地│前經定│││取財│刑7月│25日│檢102│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4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4日││檢103│應執行││││││年度偵││1296號│││1296號│││年度執│有期徒││││││字第20││││││││字第19│刑9月││││││437號││││││││326號││├─┼──┼───┼────┼───┼───┼────┼────┼───┼────┼────┼────┤│││4│恐嚇│有期徒│102年6月│新北地│臺灣高│103年度│103年10│臺灣高│103年度│103年10│否│││││取財│刑7月│2日│檢102│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4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4日│││││││││年度偵││1296號│││1296號││││││││││字第20│││││││││││││││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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