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連煚岳
被   告  連廖錦
訴訟代理人  古素敏
被   告  歐明毅
訴訟代理人  歐建璋
       邱東榮
被   告  歐麗娟
       歐曾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正德
      邱東榮
被   告  賴歐美慧
       邱歐淑真
      林 張春枝
       林伯俞
       林建宏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林宗毅
被   告  歐達仁
訴訟代理人  何菊香
       歐曉玲
      邱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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