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連煚岳
被 告 連廖錦
訴訟代理人 古素敏
被 告 歐明毅
訴訟代理人 歐建璋
邱東榮
被 告 歐麗娟
歐曾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歐正德
邱東榮
被 告 賴歐美慧
邱歐淑真
林 張春枝
林伯俞
林建宏
兼上列三人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林宗毅
被 告 歐達仁
訴訟代理人 何菊香
歐曉玲
邱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