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