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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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聯新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孔汶鉦
訴訟代理人  林春媛
被   告  黃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3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原告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報備登記資料
,並以書面具狀附繕本聲明承受訴訟,。
㈡請補正說明原告指稱之管理費及機械維修保養費之收費依據
及收費標準(如規約某條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某次決議等)

㈢請補正民國96年至102年歷次關於管理費優待之所有相關決
議(含管理委員會決議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或規約依
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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