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蕭春菊 (即 黃陵發 之繼承人)
       黃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