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星福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