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讚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被告黃天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林秀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