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蕙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蕙宏於民國92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萬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50萬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5月14日起至93年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9月11日止累計72,538元未給付,其中20,617元為本金、51,164元為利息、7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蕙宏於9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
自91年11月28日起至92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9月11日止累計43,552元未給付,其中10,339元為本金、28,343元為利息、4,8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蕙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9月11日止累計161,622元未給付,其中40,454元為消費款、121,16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蕙宏│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617元││月12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李蕙宏│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339元││月12日││算之利息│├──┼────┼─────┼──────┼──────┼───────┤│3│新臺幣│李蕙宏│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0,454元││月12日││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