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27號聲請人 李添福 代理人 李昭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