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林名諒 被告 黃振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6,7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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