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正 及 王秀美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萬1,160元,應繳裁判費92,37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87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877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