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吳錫桂 被告 鄭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5萬4,7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29頁送達證書)。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參(本院卷第35頁),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