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張清輝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被告 蔡明穎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646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何佳蓉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