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4號再審原告 倪世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106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