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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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揚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以被告另犯他罪,有一人犯數罪之情形對該等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而追加起訴書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一小時到達本院,且雖起訴與追加起訴之案件性質相同,然引用之法條有異,故尚有待調查之處,茲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