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貪污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緩刑四年,於同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更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七七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