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5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58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30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9年1月6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 陸佰 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
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
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
計算利息,詎自96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訴外
人本金新臺幣(下同)472,123元、利息8,520元未償還,
而原告於95年12月26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
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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