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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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抵押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抵押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萬零貳元│││一├─────────┼───────────────┼─────┤││送達郵費│肆佰叁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壹萬零伍佰叁拾貳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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