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淑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冠儀

林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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