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淑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