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286號

原告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被告 葉淑珍

訴訟代理人 汪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是否有車位?車位面積是否有在權狀內?有無另收車位管理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