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286號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被告 葉淑珍
訴訟代理人 汪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是否有車位?車位面積是否有在權狀內?有無另收車位管理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