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請人 陳春如

相對人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千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千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千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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