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簡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聲抗字第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救字第3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98年11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具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而抗告人就抗告費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99年3月30日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准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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