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
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
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證,惟抗告人仍未繳納
抗告費,此復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
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