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安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
9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慶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之「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維行車安全,竟疏未注意於此,貿然由中山路左轉中清路8段」應更正為「本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面對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竟疏未注意中山路上之左轉箭頭綠燈已轉為紅燈,貿然駛入路口,由中山路左轉中清路8段」,證據部分增列「107年12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被告張慶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慶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
三、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同為肇事逃逸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如致人於死、重傷或輕傷者),其肇事逃逸行為所造成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與告訴人 林雅真 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雖被告未呼叫救護車、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或其他必要救護措施,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所為殊值非難,然告訴人傷勢尚非嚴重,與車禍肇致相對人受有明顯重大傷勢仍逕自逃逸之情節迥然有異,且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實際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2萬元,盡力彌過,有臺中市清水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01頁),復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94頁),可見被告尚能悔悟,惡性非重,依上開情狀觀之,縱對被告處以最低法定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以求罰當其罪,俾免失之嚴苛。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未遵守交通規則貿然闖越紅燈,造成本件車禍事故發生,致告訴人受傷後,未留在現場提供必要之救助,復未為報警、呼叫救護車到場處理等適當措施,反逕自駕車離去,置告訴人安危於不顧,其行為殊值非難,所幸告訴人傷勢尚非重大之犯罪情節;
(二)被告為小學畢業,目前從事開車送貨工作,罹患舌部惡性腫瘤治療中,尚有94歲之岳母需其照顧(見交訴字卷第41頁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第47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4年度易字第5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76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業已賠償告訴人損害,足見其悔悟之心,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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