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徐洪元
謝金龍 被上訴人A男(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係上訴人應連帶繳納之費用;又上訴人徐洪元另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伍幸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