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陳德輝 即超然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邱仲騏┌──────────────────────────────────────────────────────┐│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車泰有限公司 鐘弘洲玉山銀行林口分行│100年7月30日│259,870元│BA0一七三九一│││1│││││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