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費立邦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黃士譽
黃榮聰 訴訟代理人 黃昱維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黃仕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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