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上訴人 郭永琳 訴訟代理人郭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錫坤 間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87,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828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白淑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