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正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號再審原告 鄭孟婷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87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再審原告所載:「鄭夢婷」,應更正為:「鄭孟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合文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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