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介瑋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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