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2號
原   告  黃世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氏香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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