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德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453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7,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