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德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德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0﹒2337公克、0﹒1201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第8行所載「又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另聲請強制戒治,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88年1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至強制戒治部分,則於88年11月4日期滿」,應更正為「又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強制戒治部分於88年4月3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至88年11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刑事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