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債權人之
債權金額334,057元,惟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並未提供協議書(亦未提供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僅於95年12月14日通報本行相對人毀諾,相對人既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經查,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佔債務協商
8.99%)及信貸契約1(借款金額12萬,利率9.99%,佔債務協商25.58%)、信貸契約2(借款金額29萬,利率15%,佔債務協商65.43%)組成。
因上述之本金及首繳日對相對人較之原欠本金及利息起算日較為有利,故相對人雖未簽協議書,本行仍依該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內容請求。又三筆債權其中之現金卡債權,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故今僅就信用貸款債權二筆聲請支付命令,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12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8年3月27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84,82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另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29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4年2月28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16,86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毀諾通知、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思靜│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9.99%│││84821││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陳思靜│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5%│││216862││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思靜│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82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思靜│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86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