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林月娥 即台灣笠昌食品雜糧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笠昌食品雜糧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笠昌食品雜糧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笠昌食品雜糧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目前正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及辦理申報債權公告,尚需3個月期間。據此計算3個月期限,已逾清算人就任起算6個月期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延3個月即至100年10月9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