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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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