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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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2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 新光 人壽保險費送金單影本
1份。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
已坦承犯行,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本院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予緩刑2年,以
啟自新,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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