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冠智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 律師被告 李嘉南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蕭顯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冠智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李嘉南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毛冠智、李嘉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毒品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裁定均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毛冠智、李嘉南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被訴犯行,亦經言詞辯論終結,故認被告毛冠智、李嘉南倘能各提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8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以確保將來審判、執行,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