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債務人 蘇靖堯 (原名: 蘇景垚 )代理人 高正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次子蘇哲偉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提出債務人目前擔任UBER駕駛之108年起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須由雇主出具)、108年起UBER之APP程式所載起訖點、里程資料及乘客給付金額(應整理出每月總收入)。並提出僱傭契約、租車契約(內含每月租車費用)及陳明雇主為UBER或大鶴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債務人未自營彩券販售,而將實際經營權交由第三人 劉敬堂 負責,請提出由第三人劉敬堂切結其為實際經營者,並每年給付債務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切結書及給付匯款資料(含提出第三人之身分證、如給付金額有變更應據實陳報)。另應陳報彩券行現在是否持續經營及108年起每月或每年給付債務人之實際金額(含給付方式)。
4.說明彩券行近5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桃園不動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之結果(是否已拍定、分配?)及所有經執行之存款、股票是否已拍賣終結,及所有財產之執行結果(請提出執行處之執行結果相關資料)。
6.本件如准予更生,債務人每個月是否仍需繼續負擔父母扶養費各500元?又債務人之子女均已成年,每月是否有實際給付扶養費予債務人?
7.說明債務人居住於租賃地之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租金,並將實際支出列於支出明細表。
8.提出債務人母親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說明坐落於大同區房地之公同共有原因(如係繼承自何人,有幾人公同共有等)。
9.說明債務人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房地,目前係由何人居住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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