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學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各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17日│95年8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1695│1203│├───┼───┼─────────────┼─────────────┤││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6│││案├─┼─────────────┼─────────────┤│後││字│桃簡│桃簡│││號├─┼─────────────┼─────────────┤│事││號│2640│720││├─┼─┼─────────────┼─────────────┤│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10│3│││期├─┼─────────────┼─────────────┤│││日│31│3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5│同上│││├─┼─────────────┼─────────────┤│確│案│字│簡上││││├─┼─────────────┼─────────────┤│定│號│號│603│││├─┼─┼─────────────┼─────────────┤│判│確│年│96│96│││定├─┼─────────────┼─────────────┤│決│日│月│6│5│││期├─┼─────────────┼─────────────┤│││日│29│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公權期間或罰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額│玖佰元折算壹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