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四號原告戊○○
己○○庚○○辛○○丙○○○壬○○○甲○○○子○○○被告癸○○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癸○○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交上字第一三O號判決在案,又被告雖因不服上開判決而提出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然前開刑事案件關於事實認定之審理程序既已終結,況本院亦已依職權向最高法院調閱前開案卷,堪認已無繼續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以,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本件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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