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41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胡述民

被告 陳威圻

林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威圻、林佳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威圻於民國107年8月、108年2月在私立東山高級中學(下稱東山高中)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林佳璇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2筆,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98,970元,約定被告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且如任何一筆借款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 伊得 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下稱系爭就學貸款契約)。詎被告等未依約還款,尚欠98,97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爰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8,97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以:被告陳威圻前因身心狀況就醫,該學期未完成學校註冊,這學期才回學校就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陳威圻於民國107年8月、108年2月在東山高中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林佳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筆,兩造簽訂系爭就學貸款金額,借款總金額98,970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示,且如任何一筆借款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等情,業具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就學貸款業務網路服務申請暨約定條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表等為證(本院卷第6至1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

 ㈡、系爭借據第4條第1項、第6項第2款分別約定:借款人(即被告陳威圻)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非在職專班學生之借款人如於本階段學業完成後,繼續在國內升學者,應就個別階段逐一檢附證明文件,向貴行(即原告)申請並經貴行同意後,展延至最後階段教育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準用第1項約定之方式攤還本借款(本院卷第6頁)。次查,被告陳威圻業於108年6月自東山高中畢業,現就讀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際關係學系全英語學士班等情,有東山高中函、淡江大學在學證明書存卷可考(本院卷第25、34頁),被告陳威圻有繼續升學之情形,雖堪採信,惟依上揭約定,本件被告陳威圻既係於東山高中就學期間申請系爭就學貸款,本應於自東山高中畢業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其若選擇繼續升學,應依前揭約定向原告申請並獲同意後,始得延期清償,惟被告陳威圻尚未向原告提出申請乙情,亦經原告陳述明確(本院卷第32頁),被告陳威圻自仍應自東山高中畢業滿1年之次日起依約清償本息,其未依約履行,原告自得訴請其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林佳璇依約連帶清償。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就學貸款

利息

計息本金

98,970元

週年利率

0.9%

1.9%

起訖日

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

民國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09%

0.19%

0.38%

起訖日

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1月26日止

民國110年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

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利息

計算方式

利率標準及借款人負擔範圍依教育部規定及公告辦理,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利息自轉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適用利率

0.9%

民國109年3月25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

1.9%

民國109年3月25日起原告就學貸款牌告利率0.9%+1%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自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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