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王茂光 相對人 朱立倫 新北市市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為違法,如等到本案訴訟確定,建築物可能已被拆除,為此聲請裁定停止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03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向相對人所提起者乃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64號),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並非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賴敏慧